上交所试点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待偿余额不得超注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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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试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应当实行余额管理。在登记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登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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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应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只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试点范围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一是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优化融资监管安排,发行人近三年经营活动平均净现金流量为正或上年末速动比率大于1;二是证券公司综合实力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健全;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通知,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根据《通知》,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时,可以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申报,也可以与其他期限的普通公司债券统一编制申请文件并申报。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登记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登记规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独立确定发行数量和每次发行的规模。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统一申报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
通知强调,短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与债券期限合理匹配,募集资金应限于偿还一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合理解释融资需求。为补充营运资金,有必要在申请文件中计算营运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发行人应加强现金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基金运作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运作模式、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等内容。(中信经纬应用)
标题:上交所试点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待偿余额不得超注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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