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商业信息网是一个综合性门户网站,涵盖了国内外的新闻、生活、汽车、财经、科技、房产、教育、体育资讯,为互联网金融垂直领域下的创投、基金、众筹等项目提供信息服务。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 >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15 21:39:59阅读:

本篇文章1959字,读完约5分钟

叶林

新《证券法》不仅完善了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还简明地规定了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允许并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这一修改适应了信息披露电子化和多元化的趋势,满足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外公开的需要,有助于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更多的了解。然而,它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设定了新的义务,为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了新的工具,这是绝对值得的。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的有益补充

证券市场一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为了缓解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者和证券市场的不利影响,新《证券法》还规定了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其中,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和市场获得与证券价格相关的基本信息。任何可能对股票或债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都是强制性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仅限于“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是否披露该信息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则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共同构成了“充分披露原则”的两个主要规则。上市公司往往被迫披露必须披露的信息,但往往愿意自愿披露其他信息。只要有利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立法就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强制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005年,《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明确提出了“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批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投资者关注的其他信息。但是,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级别较低,角度不同,表述也不同,这使得公司在执行中容易出现偏差。在总结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新《证券法》正式确认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要补充,是一大进步。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第二,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界限

新《证券法》规定,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是“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不能是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然而,新《证券法》中提到的“相关”和“重大影响”都是主观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与交易价格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划定的。因此,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披露强制披露事件,也可以将自愿披露信息视为强制披露信息。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为了便于上市公司更好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80条规定了“概括+列举”的强制披露范围。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标准是“重大价格影响”,第二款列举了12种强制性披露信息,共同体现了“重大价格影响”的要求。其他信息属于自愿披露范围。结合国内外实践,主要有三种自愿性披露:第一,企业形象、长期战略、社会责任、投资者关系以及其他与企业治理相关的事项;二是回答投资者提问时披露的信息;三是不会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或信息。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投资者对信息披露的理解角度和能力不同,有时自愿披露的信息也会影响证券价格。从上市公司自身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很容易采取选择性披露自愿披露的信息。“报喜不报忧”反映了一些自愿信息披露的“通病”。以COVID-19肺炎流行期间的“热点”为例,一些公司随意发布了R&D或R&D计划生产的药品或疫苗、生产或计划生产的防护用品等信息。,但他们没有解释他们是否能获得批准文件,也没有解释它们何时投入生产或产出,更不用说它们是否对企业业绩产生了影响,这在投资者中造成了误解。严格来说,一些“热点”信息与证券交易价格直接相关,也应遵守《证券法》中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第三,保持自愿信息披露的底线

虽然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但只要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披露,就必须在内容上严格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在程序上坚持“及时、公平”的立场,避免与法定信息披露发生冲突。在实践中,一些自愿性信息披露缺乏程序的公正性和内容的完整性,这不仅应该是上市公司关注的焦点,也是证监会和交易所监管的重点。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目前,上市公司主要采用三种自愿披露渠道:一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交易所为“互动”和“电子互动”平台;二是上市公司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来自媒体;第三,上市公司举行业绩简报和面试。这三个渠道的功能和可信度大相径庭。例如,“互操作性”和“电子互动”是交易所运作的平台,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公司主导的信息披露平台。,除了少数“明星公司”,拥有较少的观众,较少的影响力和巨大的传播限制。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为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自愿披露应主要关注企业形象、长期战略、社会责任、投资者关系等与公司治理相关的事项,避免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的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同时,公司秘书应认真承担审查媒体信息披露的责任,既要避免与法定信息披露发生冲突,又要确保自愿披露达到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编辑乔传川)

标题: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解读之八: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底线规则”

地址:http://www.huangxiaobo.org/hqxw/109262.html

免责声明:环球商业信息网为互联网金融垂直领域下的创投、基金、众筹等项目提供信息资讯服务,本站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环球商业信息网的编辑将予以删除。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