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来了,内蒙古发布房产税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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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2016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第三条第二款增加一款:“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产原值比例由10%临时调整为30%。”
第六条修改为:“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根据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首次修订。第二次修订基于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19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的决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房产税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矿区。
第三条房产税按从价和租金征收。
从价计征的,每年按房产原值扣除10%后剩余价值的1.2%征收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前款规定的房地产原值一次性扣除比例由10%临时调整为30%。
从租金征收中,每年的财产税按房地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
财产以折旧形式使用的,按照从价计征财产税。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免税房地产外,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每年征收一次,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付款时间是每年的5月和11月。被注销的纳税人应在注销当月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七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细则执行。
第八条本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内务〔1987〕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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