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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8-22 10:22:0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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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刘猛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以下简称《外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根据《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在禁止投资的地区投资;负面清单规定了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应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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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确保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呢?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保税区研究所副所长肖本华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制定并调整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实施机制、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等都已完善,并在会前、会中、会后保障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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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所执行主任潘和林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负面清单背后的法律依据是“没有法律的禁止是可以做到的”,除了清单所列的禁止或限制投资领域外,外国投资者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地位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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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实施条例》第三章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其中,第33条澄清了上述《外国投资法》关于“符合否定式清单规定的条件”的规定。

此外,《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意在负面清单范围内投资,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要求的,不得申请许可、企业登记等相关事宜。;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的,相关审批事项不予办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在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投资,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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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外国投资法》第36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领域投资”和“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法律责任。

“新的负面清单要求‘出版物的印刷必须由中方控制’和‘除专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外,中国在汽车制造业中的份额不应低于50%。”这些制造业部门明显限制了外国投资份额。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今后申请准入时未能满足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要求,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准入。除了在准入前实施限制国民待遇外,相关主管部门还将持续、动态地监督检查准入后负面清单的执行情况。如果准入后的投资流向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投资领域或违反限制性规定,有关部门有权要求相关企业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置股份和资产,直至投资实施前恢复原状。换句话说,外国投资必须在进入前或进入后按照禁止或限制清单规定的要求进行,否则有关部门有权采取相关的必要措施。”潘和林进一步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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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司法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表示“负面清单”条款的实施应在现有体制框架内进行,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监管和控制,强化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监管协同,不仅有效管理负面清单领域,而且符合预准入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精神和“配送服务”改革要求

标题: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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