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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建言《公司法》修改: 高质量法治供给就是最优营商环境

来源:环球商业信息网作者:贺子圆更新时间:2020-09-15 15:28: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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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伟

今年以来,最高管理层多次提出“改善经营环境,激发各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与此同时,《公司法》的修订已被纳入立法计划。为推进《公司法》修订,提高公司制度供给质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2019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修订中的公司类型制度创新、公司治理和股权保护”于12月14日举行。出席会议的监事和专家对《公司法》的修改提出了建议,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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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研究会会长王黎明建议:“刑法应当谦抑,民法应当扩张。”刑法的适度也保证了人身安全。所谓的谦虚不是否认判决,而是坚持认为没有可疑的罪行,罪行是法律规定的,制裁是严格执行的,制裁不能扩大,民法可以尽可能适用。法律是最好的商业环境。进一步完善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民商法体系,有效协调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充分发挥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的功能,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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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法官刘桂香在讲话中强调,公司法的修改应注重营造合法的经营环境及相关问题。修订的高积极性和快节奏与营造合法商业环境的建设和关注密切相关。《公司法》的修改主要围绕三个问题。首先,它侧重于与改善商业环境有关的问题。二是完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如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仍需完善,以及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和效力。第三,股权转让和股权变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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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主任程说:“公司法的修改应当弥补实际控制人制度的不足。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非常重要。如何在实践中处理好其突出地位与股东法人地位的有效结合是一个重要问题。从制度上保证法人的独立地位,同时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保证法人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程认为,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对《公司法》的完善和修订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司法》主要针对的是一般的股份公司,而上市公司具有许多独特的特征,需要进行修改以体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此外,上市公司集团化趋势要求完善和修改《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讨论和研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治理规范。目前,《公司法》主要从单个公司的角度进行规定,但集体化的组织结构,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集体化不足;如何在《公司法》中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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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办公室副主任杨鹤庆在讲话中指出,公司法应纳入国家立法计划,并应注意一些关键问题。公司法是多年历史发展中的一项严格制度,它整合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凝聚了分散的智慧和力量。每一项条款的修订都可能导致整个机构。因此,它的修订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局的眼光和系统的思考。要放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规划、系统研究、注重各系统协调的背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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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易指出,《公司法》的修改需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国有企业专项法规的起草应全面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体现在《公司法》中;二是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防止监事会集权,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大部分外部董事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制度安排,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监事等问题需要在《公司法》中予以明确;3.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始终是国有企业监管的重要方面。建议《公司法》对投资者机构的检查和问责做出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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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册局副局长陈野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公司法》的修改应围绕三大问题:一是效率与安全的关系,通过新的监管方式,在不干扰企业的前提下,监管到位,其他法律应提倡自律。第二,公司登记的性质。目前,广东省上海市已经提出了试点公司注册确认制度。第三,企业退出机制的问题,特别是需要提高市场退出机制的有效性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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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讲话中指出,新《公司法》应肩负四大历史使命:一是尊重和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公司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这是《公司法》修改的首要使命。二是弘扬公平文化,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加强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公司法肩负着维护交易安全的历史使命;《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方面有其特殊性,与普通债法的债权人保护制度相比,处于特殊的法律地位。脱离现实现象背后的高杠杆风险呼唤债权人友好型公司法。第四是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企业社会责任基因决定了现代企业制度文明的发展方向。

业界建言《公司法》修改: 高质量法治供给就是最优营商环境

(编辑乔传川)

标题:业界建言《公司法》修改: 高质量法治供给就是最优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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